摘要

水资源所有权是水资源分配与利用的基础,水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法律属性决定了水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制度构建及其基本功能,也关系到新兴生态利益的着生与成长。然而,国家的特殊地位与水资源的特殊属性,使得私权性的水资源国家所有权与物权理论格格不入。水资源作为公共物品具有功能的多样性与复合性、利益的共享性与普惠性,在公物理论视域中,水资源主要属于公众用公物,国家对水资源的支配本质上是行使行政管理权,国家负有管理和保护水资源、维持水资源的公共用途并在全体社会成员中公平分配用水权利的职责,公众则享有按照水资源的公共用途自由、非排他地使用的一般权利与经过许可特别使用水资源的权利。依据公物理论,水资源国家所有权本质上属于受公法规范的公所有权,在公所有权中,国家形式上拥有水资源,但实质上属于全民所有,水资源国家所有权应受全民所有的目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