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环境污染具有负外部性,由于产权不明晰和交易成本过高,市场不能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需要通过一种力量或者机制的干预和介入将外部成本内部化。行政环境执法因为具有权威性和专业性的优势,被认为是消除环境污染负外部性最直接、最经济的方式,但是委托代理视角下,公共执法有着无法克服的弊端,必须依靠私人实施作为补充,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最具制度化的私人实施手段,但是实践中暴露出环保组织参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动力不足问题值得深思,“集体行动”逻辑下,环保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成本远高于收益,导致“集体行动的困境”,因此必须用“选择性激励”,通过完善诉讼成本分担机制、建立环境公益诉讼专项基金以及设立正向激励机制激发环保组织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意愿。

  • 单位
    中共天津市委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