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证证明模式有着良善的初衷,禁止孤证定案,追求客观真实,其形成和发展与我国的司法理念及侦查中心主义模式下的非直接言词原则、书面审理方式等制度密切相关。该证明模式在实际运作中存在着将或然性经验法则普适化,导致司法走向僵化和极端;过于强调查明事实真相,忽视正当性程序保障;重视证立,忽视证伪,排斥辩护,限制心证,加剧了庭审形式化,造成冤假错案等缺陷。审判中心下,刑事证明方式应在改良并坚守印证证明模式的同时,引入自由心证,形成以印证证明为主导,自由心证为补充的刑事证明模式新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