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类司法解释是根据民事法律针对审判工作中的具体应用问题所作出的解释。因其规则细致、具有极强的实用价值,对现行法的缺漏多有弥补,故而在民法典编纂时立法者将其纳入其中。但是,司法解释体量巨大,在具体规则上多有繁冗,因而无法将其全部纳入。同时,司法解释是随着社会发展需要而不断做出的实时性规则,其中已有诸多过时之处,应予以清理。因此,在司法解释纳入民法典之时,立法者应通过"减法",涤除过时、冗余、矛盾的规则;根据社会发展需要适当做"加法",纳入具有创新意义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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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