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重申和更加重视意思自治的“民法典时代”,如何让意思自治体现公民意志自由、发挥便利生产生活作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则需要同步思考。而公证制度作为预防性司法制度,在介入民事主体行为、帮助探寻真实意思、晓谕行为效果等方面具有天然优势。走出“证明功能”局限性后的公证制度,在“民法典时代”下的法治发展进程中可以发挥更多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