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建立失主登记制度可以明确失主对遗失物的主观意识,对于失主未登记的遗失物,可以推定失主主观意识主动或被动"抛弃"该遗失物,从而定义其为无主物,使拾得人在合理情况下取得其所有权,更好的发挥遗失物的效用。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