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于原始股受贿数额认定,收受行为时标准无从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也无法实现对受贿犯罪的一般预防,因此实务中为弥补上述缺陷新增上市发行时标准。但上市发行时标准存在诸多难以回应的教义学质疑,且收受行为时标准实际未必存在适用缺陷,因此原始股受贿仍应回归收受行为时标准认定数额,且在发挥其他部门法和行政法规的规制功效的同时最大化利用现有罪名体系予以行为评价,从而对原始股受贿行为实现应有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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