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通过督促行政机关合法履职的方式来维护环境公共利益,是我国维护环境公益的重要司法途径。但当前法律仅赋予检察机关以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诉权,不利于权力的制衡与诉讼功能价值的发挥。社会组织经历了从社会监督到司法监督的角色转变,是完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权配置的最佳主体,但从其实践探索和公益诉讼的发展路径来看,社会组织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权配置面临着立法缺失、起诉顺位不明以及举证责任不明的困境。因此,优化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诉权配置应当以立法形式明确赋予社会组织以诉权,并理顺诉权主体间的起诉顺位,同时明确社会组织所应承担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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