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双层社会"背景下,网络犯罪参与结构渐趋异化,形成"犯罪合作"与"犯罪协作"的双轨运行模式,应对不同犯罪模式下网络帮助行为的特质性予以差异化审视,区分网络帮助行为的"参与性"与"独立性"。结合网络帮助行为的罪责承担体系,一方面,网络帮助行为的参与性要求借鉴主客观统一的折中说立场限制其共犯处罚范围;另一方面,网络帮助行为的独立性要求挣脱传统共犯体系的束缚,实现刑法理论的更新应对。

  •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