着眼于污染环境罪共同犯罪在罪过认定上的现实困境,从司法实践中大量污染环境罪共同犯罪认定的现实需求出发,肯定污染环境罪过失共同犯罪的成立。根据污染环境罪法定犯的特质,提出从“规范违反”的共同性解释共同犯罪成立的罪过要求与意思联络程度,确立共同犯罪成立基础,并以“规范义务”限缩共犯成立范围,避免因共犯成立范围的扩大导致对单纯业务行为甚至基层人员的苛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