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摸清长江既有的四部涉水的法律实施状况以及出现的问题是制定《长江保护法》的前提。我们所设定的环境规划本身是否体现生态优先、保护优先的要求,对于规划所确定目标的细化是否能够满足实践要求也就值得担忧。各级的地方规划、各级的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能不能满足保护的要求?在严格执法的情况下,能不能满足顶层目标的实现?这些都需要我们对现有法律进行评估。是由于我们设计的标准不能满足生态保护目标的实现,还是由于不能严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