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治安管理处罚体系中,公安机关同时扮演着执法者和裁判者的双重角色,缺乏有效的监督者。完善我国治安管理处罚体系,不宜改变我国治安管理处罚体系的二元结构,而应根据我国的法治化水平,在满足现实治理需要的前提下,完善以行政拘留为代表的治安管理处罚体系,形成合理的运行机制。这样既可以提高治安案件的办案质量,又可以回应理论界关于警察权的关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