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在缔结合同的过程中,要约方向受要约方发出要约,受要约方发出承诺,承诺到达要约方即生效。此时,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十五条,承诺到达生效合同即成立。又据其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成立时生效。故造成误解,认为合同成立和生效全无区别。然,承诺到达即生效仅仅适用于《合同法》中的"主流合同"——诺成性合同的情况,在合同法中,有少数的实践性合同,例如借用、保管、赠与合同,并非是承诺到达合同即成立,其成立还需要完成特定的给付。(1)且,也并非是所有的合同成立即生效。本文旨在利用有限的字数浅析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两个概念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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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西南交通大学希望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