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股权代持协议之效力,应以意思自治原则为出发点,为鼓励交易及保护交易安全,应对"效力性强制性规范"作限缩解释,不宜对"公共利益"作过于宽泛的解释。在个案认定过程中,司法机关应保持有限干预的态度,避免借司法裁判之名行行政监管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