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德发案的审理与判决引发了税收实务界和理论界的广泛关注与讨论,其症结在于主管税务机关混淆了核定征收权的性质与适用范围,错误地认为核定征收可以作为事后认定当事人税收违法的管理手段。核定征收权是《税收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在特定条件下提升税收征管效率的行政管理权限,而并非税务稽查认定当事人税收违法的依据。行使核定征收权即意味着做出了一项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在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被认定为无效或撤销的前提下,该具体行政行为变更了原有的税收法律关系,在这一新的税收法律关系下,税收主体重新确定了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即税务机关行使核定征收权意味着终止税收违法案件的调查,以税收行政管理权重新确定纳税人的纳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