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要对非法编辑人类基因的行为设置专门的罪名,其前提是存在一个独立的需要保护的适格法益。就国外现有的相关罪名而言,无论是被基因编辑胚胎的身体健康权、人格尊严还是基因库的安全,都因与我国实践不相符、过于绝对和抽象或本身存在缺陷而不能成为适格法益。由于规范违反说之前置规范的模糊性,因此也无法证成非法基因编辑行为的入刑正当性问题。在基因编辑的风险尚未转化成刑法关注的危险时,刑法应继续保持其谦抑性,无须设立专门罪名来规制,若有相应的侵害法益行为出现时,应由现有刑法罪名予以规制。在这一技术继续向前发展时应由行政法先行对这一技术作出调整,当未来能够确定这种危险时,刑事立法也应通过附属刑法的方式及时作出反应。
-
单位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