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驾车碰瓷"行为系两行为之结合,制造交通事故的行为系手段行为,后续的索要赔偿款项乃目的行为。"驾车碰瓷"的手段行为即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行为可能会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对"驾车碰瓷"行为按照交通肇事罪处理,对认定该行为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存在理论障碍,两罪存在着竞合关系。"公共安全"中的"公共"为不特定或多数人;"危险方法"须具有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行为的相当性,存在具体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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