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活动中的垄断尤其是平台垄断问题日益突出,但单靠事后的执法威慑难以产生理想效果,因此从源头遏制垄断行为发生的反垄断合规制度应成为治理垄断的重要一环。传统的反垄断合规指引或指南存在内生动力不足的缺陷,可借鉴韩国的反垄断合规评级机制建构我国的反垄断合规评级制度,但要遵从我国的反垄断法体系,符合我国实际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