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这一侵权类型,是以按份责任的方式来划分责任。文章为探讨该法条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之合理性,通过梳理该法条规定的按份责任与其他法条所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存在的冲突,对"按份责任说"和"连带责任说"进行辨析,并结合域外法中普遍采取连带责任的立法模式,得出在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制度中,连带责任是更优的立法选择的结论。我国应修改相关立法,以保护受害人的利益,达成侵权法内外价值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