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进步,由其引发的权益归属和侵害纠纷也不断增加。从2018年宣判的"菲林诉百度:人工智能第一案"到2020年"腾讯诉上海盈讯案",无论是审判实务还是学界理论,对人工智能创作物是否能够进行著作权保护一直争议不断。文章从人工智能行业发展的角度切入,强调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保护可以延长人工智能产业链、激发人工智能技术创新动力和保障人工智能行业良性发展等诸多行业赋能意义。同时通过剖析世界各国对于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可版权性呈现的逐渐认可的态势,结合中国现状,得出应当将人工智能创作物作为作品保护,并赋予人工智能使用者作者身份,同时适当限制其著作人身权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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