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民法典》不当得利请求权的定位采取了开放的体系设置,司法适用中一般情形下宜采请求权竞合观点,特别情形下可予以修正。合同(侵权赔偿)超额支付获益、合同失败获益、具有补偿或赔偿责任的添附获益、侵权获益等构成不当得利,与合同请求权或侵权请求权竞合。正常履行的合同获益不构成不当得利,构成无因管理、第三人代为履行获得债权的,不适用不当得利。不当得利诉讼需要通过法定前置程序先行处理的,不当得利诉讼与该前置程序构成诉讼上的辅助关系;当事人的不当得利请求权与对方的反诉等存在高度关联性的,法院应在释明后合并审理;对于不当得利诉讼需要审理查明合同是否失败、添附或侵权获益财产转化等事实的,若超出诉讼请求范围,可释明当事人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