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英美分析美学的主要代表人物,门罗·比厄斯利(Monroe C. Beardsley)同样关注现当代舞蹈实践对传统的舞蹈观念所造成的冲击,于是他试图通过当代哲学行为理论的研究发现而确立舞蹈与非舞蹈的边界。他区分了“动作”“移动”和“行为”等基本概念,并在此基础之上,将舞蹈界定为“基于动作之上的移动”,即一种种类性地生产的行为类型。而动作转化为移动的关键,在于它们的“表现性”和“再现性”。总体上,比厄斯利诉诸表现性和再现性的舞蹈定义是一种查缺补漏式的经验性定义,因此,它难以涵盖所有舞蹈实践,亦难以令所有舞蹈理论家都满意。但不可否认的是,比厄斯利条分缕析的讨论,对于舞蹈与非舞蹈的界定有着重要的推动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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