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于办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否定社会组织的诉讼资格,但未能解决法院对社会组织提起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的处理不一、在陆海交叉区域矛盾突出的问题。海洋环境具有整体性和连通性,污染范围具有划分上的模糊性,污染对象具有时空上的流动性,赋予社会组织海洋环境公益诉讼起诉主体地位、提高社会组织诉讼能力,对实现司法统一与保护海洋环境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