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事生效裁判监督在民事诉讼监督业务中居于核心和基础性地位,监督方式的相对刚性更能发挥引领法律适用的积极效果,但是实践中也更易于暴露上下级检察机关认识不一致的现象,对案件的审查和把握依然存在改进空间。办理案件中,应当把握“一个中心两个辐射点”的审查思维,坚持对公权力监督的审查思维,并以此辐射到对案件的全面审查和正确把握对私权利的救济上;审查方法上,可以参考适用“五步审查法”,第一步固定争议焦点、第二步优先和重点审查法律适用、第三步关注事实认定中的法律适用(交叉问题)、第四步结合法定性和必要性审查程序违法、第五步对事实认定中的其他问题合理尊重审判规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