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农村土地制度在不断改革的基础上进行了连续性修法,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承包地“三权分置”等一系列改革成果均已入法,但以公共利益为目的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公益性建设用地却甚少被立法或修法提及,在不同类型土地之间发展失衡。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之初即具有中国特色,既包含双重“公”的本质,又体现“共”的属性,具备农民生存发展福利的保障功能、农村公序良俗的维护功能、集体土地合理利用的增进功能。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法权构造对推动物权体系的创新与完善是有必要的,系统化的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有明确的权利主体、清晰的客体范围、完备的权利内容以及规范的使用期限,方能有效发挥出应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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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海南师范大学; 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