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贵州省自然保护地现实问题突出,亟需立法予以解决。贵州省自然保护地立法应确立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价值理念。在立法模式上,有总分立法模式和综合立法模式两种选择,鉴于《贵州省自然保护地条例》的立法定位是地方性法规,故应采用综合立法模式。为保证贵州省自然保护地立法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在制度构造上,应对自然保护地的管理制度、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生态补偿制度、公众参与制度等关键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 单位
    贵州民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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