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航空保险实践中,航空器不适航是保险合同的除外事项,但是否能够使保险人免责,存在争议,其关键点在于航空器不适航与保险事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多数判例不要求航空器不适航与保险事故间存在因果关系,保险人依据该除外事项即可免责。该观点的主要理由是被保险人应信守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有权限制保险责任范围、激励适航义务主体满足适航要求。但这种观点存在保险合同内容会遭到反技术法规的限制、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利益失衡等问题。也有判例要求航空器不适航与保险事故间存在因果关系,其理由是这既不损害保险人的利益,也符合被保险人的合理期待,更符合航空安全和公共安全的政策需求。由于航空器适航的概念范畴较大,因果关系的认定要考量航空器不适航对保险事故的损失有无贡献或贡献大小。不同类型的航空保险事故,保险人的免责情况各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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