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有忠实勤勉义务,勤勉义务是积极、动态的义务,对保障股东利益具有重要作用。但现行立法中缺少董事勤勉义务判定的统一标准,致使司法实践中有关董事勤勉义务的案件得不到有效的处理。我国应通过司法解释建立统一的勤勉义务判断标准,并在客观标准为主导的基础上引入商业判断规则。借此在法庭、公司之间划出明确的界限,为法官审查董事勤勉义务案件提供合理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