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国有企业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一个重要制度经验,应急预案合规应妥善处理好与党内问责制度间的诸多关系。在规范依据层面,当应急预案合规涉及问责事项时,应优先适用问责条例及相关党内法规的规定,并以其作为应急预案合规制度的规范依据;在对象范围层面,应急预案合规的审查对象与党内问责对象不宜等同视之;在合规审查层面,应急预案的合规审查事由并不限于问责调查事项,二者应以程序并列为前置条件,并确立合规审查前置、问责调查前置、合规追责兜底等规则;在处置措施层面,应急预案对策的合规处置应继续保留,并从处置前提、处置主体、处置程序三个层面实现协调与衔接,与问责处置遵循"并行不悖"的原则。

  • 单位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