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促使个人信息的重要性与日俱增,个体面对体量巨大的信息收集处理者天然处于弱势,将个人信息作为一种宪法基本权利,纳入国家保护义务中,由公法加以保护才可以更好地实现公民信息安全。国家一方面履行积极义务构建完善的法律制度和实施有效监管,对侵害个人信息的风险主体有针对性的进行设置,另一方面要履行避免干预个人隐私的消极义务。目前,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尚不完善。面对新兴的个人信息侵权问题,应从宪法法律制度框架、建立专门监管机构和完善监管措施入手,构建全面高效的公法保护制度。

  • 单位
    哈尔滨商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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