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国特色治理体系下的纪检监察和违法犯罪交叉案件的产生,既源自纪检监察与违法犯罪处理机制中临界点的模糊性,又来自纪检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职权的交叉分工,而最根本原因是纪检监察权与司法权的相对独立关系,即纪检监察权与司法权在惩罚严厉程度上的递进关系以及司法权对纪检监察权的保障关系。据此,纪检监察和违法犯罪交叉案件可分为两类:一是以纪检监察惩处为终结的纪检监察和违法犯罪交叉案件,二是以违法犯罪惩处为终结的纪检监察和违法犯罪交叉案件。前者的处理应秉持"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的规则,后者的处断则应坚持"刑事先行,纪法衔接"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