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冒名处分不动产的行为不同于无权代理,也有异于无权处分,为了保护国家和公民的登记注册制度,也为了更大程度的保护公民的合理信赖,使公民的合理信赖利益最大化,是否可以将不动产冒名行为类推适用于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制度,并透过被冒名者的可归责性与相对人信赖的合理性这两个要素的比较、权衡,在保障交易安全的同时,兼顾所有权人的利益是我国当今社会存在的重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