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6条首次规定了自甘冒险规则,该条明确将其适用主体范围限定于具有一定风险文体活动的参加者。学界和司法实践对于“参加者”的具体内涵存有争议。自甘冒险系特殊的免责事由,具有阻却违法性的法律效果。该规则的运行机理在于受害人对运动固有风险的允诺。故在界定适用主体时也需遵循这一逻辑,以实际参与而非空间位置判断主体范围。具体来说,运动员和裁判应当属于参与人。参与人的身份可以通过明确参与、身份职务以及所起作用等因素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