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立法对证据能力的审查门槛总体上将愈发提高,司法机关对证据能力审查标准的执行将愈发严格。相应地,侦查主体应着力规范取证程序,积极维护证据材料的证据能力,避免非法取证、增强执法公信力。由实务分析可知,第一,取证者应主动、及时对重复供述采取"稀释措施"修复其证据能力。第二,取证者要避免"牵强取证",摒弃"由‘非法取供’到证"的取证陋习。第三,取证者须严格落实各项取证规范,减少因程序粗疏导致的证据能力瑕疵。由比较研究可知,美国警讯自白可采性审查制度的历史发展脉络,能为我国讯问程序的规范化建设提供启发;德国法中对人身实施"有损检查"的条件限制及比例原则的适用,可为完善我国相关程序提供借鉴。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