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互联网环境中,既有的金融秩序法益观暴露出固有的体系性缺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构成要件在实务认定中的异化,与对金融犯罪的秩序法益的理解不当有关。基于政府端的"旧秩序说",因过于强调市场参与者服从行政管束而与金融市场的发展规律相悖。从政府端倒向市场端的"利益说",因误将规范保护效果当作规范保护目的而与刑法体系相悖。试图在政府端与市场端之间取得折中的"风险说",则因混淆了金融风险、政治风险和法律风险而与社会系统功能分化的趋势相悖。前述三种观点所存在的问题,均源于先入为主的主体性法益观。只有从主体性法益观转向主体间性法益观,确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保护法益是市场参与者围绕金融市场形成的主体间信任关系,才能准确把握金融秩序法益的内涵,进而厘清该罪适用中罪与非罪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