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以民为本"是我国古代司法治理的核心,在司法实践中表现为"惠施于民"、"德教于民"、"刑威于小人,使之为民"等具体原则。"惠施于民"的根本在于与民同利,"德教"与"刑威"相辅为用亦是"惠"之表现。地方官以"以民为本"的理念,主导着治狱理讼之实践。导民"无讼"是救过于未然之策略,重视"明德既明"的作用,以榜文告示的形式广开示谕惠德教民、刑威于小人,以有限合理的方式和处事情以息民争;对于已然之讼狱,要重视听讼折狱以定曲直雪冤枉的裁判功能。"罪因情科,案凭证定"之处断在于使民信服。作为辅助性的"用谲"虽可"得情",但又不可为常,以免不正之"谲"肆虐于民。我国古代的司法文明对于当今的司法治理具有镜鉴与启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