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国有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虽然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但一些内设机构却在一定范围内相对独立地对外开展经济活动。在经济往来过程中,有时对方会给予一定的回扣。内设机构的负责人没有将回扣私自占有,而是将回扣作为福利分给所在部门的员工。一方面,对于该类行为是否触犯刑法,人们缺乏警觉;另一方面,该行为是否构成贪污贿赂犯罪、私分国有资产罪以及内设机构能否成为单位犯罪中的"单位",争议比较大。近日,本刊选取典型案例,邀请专家、学者对相关问题展开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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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国家检察官学院; 北京外国语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