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确认识我国现行的检察制度和检察权,是司法改革必须首要解决的前提性问题。对于检察权性质的界定,不能局限于三权分立模式,要从我国宪法规定的检察机关的定位出发。我国的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权是法律监督权。实践中依法独立行使法律监督权异化为检察权的行政化和检察权的地方化。保障检察权独立行使,首要是进行检察体制的改革,检察体制改革是现阶段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体制改革要在宪法法律框架内进行,通过合乎司法规律的制度变革有效治理现阶段检察权偏离的问题。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