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体育仲裁机构设立类型可以归为四类:内部体育仲裁机构、相对独立内部体育仲裁机构、独立外部体育仲裁机构和相对独立外部体育仲裁机构。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相关条款的分析,未来我国体育仲裁机构的模型应当是相对独立外部体育仲裁机构。相对独立外部体育仲裁机构在设立主体层面表征为设立主体与运行管理的二分结构,即体育行政部门主导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体育组织负责体育仲裁机构的运行管理。这种二分结构是体育自治本土化的体现、是体育组织自主能动性的彰显、是具备中国特色的体育仲裁机构建构模式。在设立方式层面可以遵循“试验模式”,原因在于体育仲裁制度得以确定实属不易,通过“试验模式”获取实践经验以修正原有制度设计可能存在的偏差,进而完善体育仲裁制度。同时,“试验模式”彰显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也符合决策者对体育仲裁机构建构过程的审慎要求。

  • 单位
    运城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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