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垃圾分类管理为公民配置相应的义务具有较高的法理正当性和现实必为性,而其背后存在的公民环境义务在法律体系中的虚置、垃圾分类义务与运行实践的悖离、垃圾付费义务与政府公共服务的边界等问题既是旧有制度的产物,也是环境公益与私人利益存在矛盾的微妙体现。公民义务的实现,以法律义务框架的重构为基础,同时培养公民意识以及划定公民付费义务与政府公共服务的边界,最终通过义务主体的积极履行来实现美好环境的愿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