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合同法》上,对买卖合同中继续履行规则做出了明确意义上的解释及说明,《合同法》规定买卖合同的签订中,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力及义务,当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一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作为买受人的一方,法律规定其所享有的救济性权力,但是,由于我国法律尚未规定买受人所享有救济权利的具体时效,因此导致买卖合同法中继续履行规则的不健全,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本文联系实际,结合当前我国《合同法》的最新规定,深入探讨买卖合同法中的继续履行规则,并对其完善提出合理化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