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政府城投公司能否作为抵押权人为其他企业进行贷款?政策依据是什么?个人认为,以营利为目的的日常经营业务性质的贷款,肯定不能。依据:法释[2015]18号文,还有银保监发[2018]10号文。登记机构来判断实际上是做了法院的工作,有扩大审查之嫌。那您的观点就是可以无限制地直接办理吗?如果这样,会不会有没有尽到合理审慎职责之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