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20世纪80年代国有企业改制以来,建立一个权责分明、自负盈亏的现代企业制度一直是我国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目标。一方面,在面对"一股独大"的公司股权结构现实时,我们自始强调公司法人人格应有的独立性,防范控股股东对公司的越权和滥权,由此衍生出公司法层面控股股东信义义务的讨论;另一方面,基于保护中小股东的监管愿景和"追首恶"的监管目标,我们对于控股股东信义义务的理解存在扩大化的趋势,对于实际控制人法律责任的追究存在公法监管上的路径依赖,过于强调实际控制人对于公司日常管理的重要性,反而在监管实践中模糊了股东与公司的责任边界。为此,亟需在强调私法理念的基础上改变现有公法化的监管方式,进行"公私分离"的类型化公司法立法,真正落实普通公司的董事责任,同时在证券法层面将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由侵权责任转换为法定责任,以此完成在实际控制人法律责任问题上公司治理结构之私法理念矫正与证券侵权责任之公法逻辑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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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