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专利非实施主体(NPE)拥有专利,但不从事实际生产,因此在专利许可谈判中缺乏与专利实施者的交互性。随着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日益强化,一些旨在攫取高额许可费或寻求高额赔偿的投机型NPE逐步涌现,专利侵权诉讼成为其要挟目标对象的直接或间接手段。探讨NPE诉讼中的司法政策,应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在产业链中的不对称性,以及给技术创新、产业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甚至由此导致的司法程序之异化。具言之,在诉讼管辖中,坚持“最密切联系原则”,根据“适当联系”的标准分层次建立积极的管辖权制度;在救济手段上,损害赔偿遵循填平原则,禁令仅适用于“反向劫持”等特殊情形;司法定价应以合理补偿为基础,遵循利益平衡原则,基于个案选取适当方式计算专利许可费率,并以此评估损害赔偿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