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保护法》就个人信息处理者在获取相关同意、制定专门规则上作出具体规定,未成年读者保护也需要契合上述要求。需推动未成年读者个人信息同意规则实现层次化,在同意内容上区分敏感个人信息、普通个人信息和监护人个人信息,在同意权限上以八周岁、十四周岁为年龄节点确立不同规则。构建未成年读者个人信息同意规则体系,充分考虑告知、释明、修正等方面。应借鉴美国和欧洲的实践经验,推进行业相关实践,颁布专项保护政策,加强业务信息管理,系统开展专门教育,明确相应救济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