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李杏英诉上海大润发超市以来,保管合同制度的弊端开始显露。伴随着科技与商业在民事、消费领域的渗透,上述矛盾愈演愈烈。《民法典(草案)》二审稿新增法定保管制度。在此基础之上,保管合同仍然存在法律漏洞,需要引入利益衡量。立法原旨主义所倡导的保管合同的制度利益在今天已失去释放空间,需要借用合同法总则的制度利益进行补位。保管合同中蕴蓄的社会公共利益包括抽象的商业习惯、商业模式、企业家精神以及具体的经济效益。基于利益最大化的考量,在《民法典(草案)》二审稿的制度设计中,保管合同应当在原则上适用有偿推定规则,例外适用无偿推定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