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施行之后,居住权首次得到了规定,居住权的首次入典体现出了民意,与国家和社会的发展息息相关。由于房屋往往具有高昂的价格,它的变动对人民的生活有很大的影响,许多家庭甚至是把全部的积蓄投入到其中,所以房屋的价值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编撰《民法典》时,在物权编草案中加入居住权制度的举动引起了学术界的激烈讨论。立法机关鉴于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全体人民住有所居”的愿望[1],落实党中央的要求,满足特殊人群的住房需求,最终在《民法典》中加入了居住权制度。但目前主要的设定方式是以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主,虽充分尊重了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但同时又缺乏充分法律规范的指引,这就致使一系列的问题在司法机关对案件进行处理的过程中慢慢地浮出水面,现今亟需看清问题的“庐山真面目”,并针对此类的问题和不足,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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