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5年12月份,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授权国务院在59个试点县(市、区)暂时调整实施《物权法》《担保法》关于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积极探索农民财产权抵押试点工作。试点工作开启了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及农民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的合法化探索,激活了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的财产属性,拓宽了农民的融资渠道,解决了融资难题。本文以试点城市仪征市为样本,研究仪征市的试点经验,希望对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的可操作性提供借鉴意义。通过对仪征市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的试点分析,总结出当前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的主要问题并提出解决建议,为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在全国开展,活跃农村经济做出理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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