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洗钱犯罪“提供资金账户”条款的司法适用存在重大偏差。提供资金账户并协助转移犯罪资金才可能被认定为洗钱罪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而单纯地提供资金账户被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相关的理论解说如化学反应说、资金断点说等并不妥当;“提供资金账户”应当解释为帮助行为正犯化,是洗钱罪的实行行为,明知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而提供资金账户构成洗钱罪,无须同时具备转移或协助转移资金的行为要件。“提供资金账户”不能解释为“支付结算”,而是“支付结算”的帮助行为,明知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而提供资金账户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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