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2006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二读通过的《外交保护条款草案》第1条规定:"外交保护"指的是一国针对它的国民因为另一国的国际不法行为而受到的损害,以本国国家的名义为该国国民采取外交行动或者其他和平解决手段。本文主要基于公开出版物,讲述"外交保护"称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简称新中国)成立以来的使用历程。20世纪70年代以来"外交保护"称谓在中国的主要学术应用国际文献资料显示,"外交保护"称谓的使用早于"领事保护"。